周某和龙某在网络世界中相识,
迅速坠入爱河。
恋爱期间,
周某通过微信向龙某累计转账11.5万余元。

(图文无关)
本以为这段感情能修成正果,
没想到两人还是走到了分手这一步。
分手后,
周某以“民间借贷”为由,
要求龙某归还全部款项及利息。
龙某认为这些转账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或赠与,
并非借款,拒绝归还。
双方协商无果后,
周某一纸诉状将龙某诉至法院。
庭审中,承办法官经过审理查明,两人在2024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,同年10月分手。在7个月的恋爱时光里,周某向龙某转款11.5万余元。其中,部分转账有着“特殊背景”:4月14日,周某转款1万元时明确表示“这你就不要还我了”;5月7日,龙某表示喜欢一双一千多元的高跟鞋,周某随即转款2300元帮她购买;5月17日龙某生日,周某转款6000元并送上生日祝福;10月13日,在双方分手后,周某发微信表明不会追讨之前给予的物质和费用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条件,而该案中双方是恋爱关系,没有借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,不能简单将转账认定为借款。且周某在10月13日明确表示不用龙某返还之前给予的财物和费用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所以,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。
借贷与赠与的区分:在民间借贷中,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缺一不可。情侣间转账若没有明确的借款约定,仅仅只有转账记录,很容易被认定为赠与。比如,转账留言、红包描述或聊天记录里表明是借款,那分手后可要求返还;在特殊节日发的“520”“1314”等具有特殊意义数额的转账,若无证据证明是借款,一般会被视为赠与,想要回难度很大;情侣间正常的消费支出、密集琐碎的转账,也大多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,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。
附条件赠与:当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,赠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时,这就属于附条件赠与。要是双方最终没能结婚,给付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,要求返还财物。
明确转账性质:为了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,情侣之间转账时,一定要记得备注款项性质,并保留好相关书面证据,像聊天记录、借条等,这样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: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,履行民事义务,承担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,履行民事义务,承担民事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当事人持有的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券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,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,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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